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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制造、虚构保险事故,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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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达到以上数额,又具有以下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诈骗和招摇撞骗实际上还是有一定区别的,但受害者所能够看到的最终的结果就是对方通过这些坑蒙拐骗的方法,骗走了自己的钱,可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这是很严肃认真的一件事情,不是什么样的诈骗行为都能定性为招摇撞骗罪的。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的构成 社会保险诈骗罪司法解释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保险法规定,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保险金。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定,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保险诈骗罪必须以行为人与被诈骗的保险人之间已经存在的保险合同关系为前提。利用保险合同进行诈骗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犯罪.否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必须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保险诈骗的犯罪故意可能产生于投保以前,也可能产生于投保之后。过失不构成本罪。 四、本罪的认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进行保险诈骗,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诈骗数额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2、依照刑法第198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实施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或者投保人、受益人实施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依照刑法第198条第4款的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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