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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能作保证人。但由于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故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分支机构的责任最终仍由法人来承担。《民法典》实施后删除了...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能否作为担保人如属于无效担保,则由谁承担责任单位的职能部门不能作为担保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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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企业能设立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需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投资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工商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通过对分公司、分支机构的调查取证,如果能够掌握违法行为的全部事实,并且证据确凿,有法定依据,就可以对分公司、分支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在案件执行上,如果分公司、分支机构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则应由其所隶属的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承担补充责任。但是要注意,在将分公司、分支机构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时,该分公司、分支机构必须是已经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合法经济组织。对于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擅设的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还是应该将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作为案件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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