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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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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案件不是为了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是为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这是一种法律拟定,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而设立的一种制度。特别程序案件除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需要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没有人民陪审员)审理以外,其他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实行一审终审,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另外,对指定监护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九条
收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书等法律所要求的申请材料后,将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符合再审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的,则会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若案件是因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而进入程序的,一般的流程是: (1)由再审申请人首先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 (2)再由被申请人进行答辩; (3)再由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4)最后由人民法院主导案件的后续审判程序。若案件是因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而进入再审程序的,一般的流程是:(1)首先由检察机关宣读抗诉书;(2)再由申诉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3)再由被申诉人进行答辩;(4)再由原审其他当事人发表意见; (5)最后由人民法院主导案件的后续审判程序。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四条
1、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据此,你可以向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2、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据此,你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如果同级人民检察院不受理的话,你可以依法提出异议,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3、向人大信访部门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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