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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属于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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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所以由施工行为地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而非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辖的程序性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约定的履行法院管辖,但合同没有约定时,由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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