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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最基本义务即是出资义务。若股东不出资的,则可能存在下列法律风险: 1、在经公司催告股东缴纳出资后,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公司股东...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依法缴纳出资,目前设立公司由原来的设立时应缴纳最低比例出资改为认缴制,因此实务中即出现在设立时设立很高的出资额,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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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作为公司股东没有实际出资,在法律上就说是虚假出资。虚假出资属实的话,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民事责任一般是在你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当然,如果你亲戚早已在开办之初就以你的名义已经实际出资到位,你作为股东就只以你的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对此债务不需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情况具体拿证据找律师当面分析。
一、资金出逃一般是指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即向公司交付了货币、实物或转移了财产权,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 二、资金出逃表现为: 在公司的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其它应收款记录,而贷方以银行存款记载出资的移转。这种抽逃出资的行为在《资产负债表》上记载的表现形式就是公司在资产项下始终以其它应收款方式长期挂账,以达到资产账面上的平衡,。 在公司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长期投资记载,贷方则以银行存款反映股东出资的移转。这种财务记账形式就是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项下以公司对外长期投资的形式将其出资转到股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之中,从而实现出资的抽逃。 在公司财务上不记账,即公司银行存款项下账面上的公司注册资金并未真正的减少,而实际资金已被划转给股东,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项下流动资产科目中银行存款只是一个虚假的夸大数字。
1、违约责任。这就是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在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不按照这个要求缴纳出资,或者未能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连带责任。这就是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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