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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中在加入债务的第三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不愿意则可以不承担连带责任。债务加入又称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
债务加入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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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人不清楚债务加入承担是连带责任吗,具体来说1、适用期间不同。 连带责任保证适用的是保证期间,而债务加入适用的是一般的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制度。 注: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制度都是我国目前适用的制度、 2、所属义务来源不同。 连带责任保证是从属于主债务的一种义务,具有一种附带性。债务加入的地位等同于原债务人,具有和原债务人同样的偿还债务的义务。 3、对责任的追偿不同。 连带责任保证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对债务人进行追偿,而债务加入能否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一般保证人、连带保证人和债务加入: 1、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是保证的两种方式,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可以要求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偿还,然后一般保证人对剩余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在实际运用中,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应当依据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愿倾向来确定。如果当事人有保证的意思,那么应当按照保证责任来承担,如果无保证意思,那么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 3、我国法律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人在未有胁迫、欺诈或重大误解等情况下自愿加入到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实际承担债务的履行,且其自愿加入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视为只有连带清偿债务的意思表示。 第三人与债务人未就债务承担进行约定的,视力共同承担债务的履行。第三人与债务人互为连带债务人,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人不能因第三人的存在而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情偿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债务加入责任承担的问题如下: 1、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共同责任。持此种观点的认为,连带责任形式是依法定或约定产生,而在债务加入中,一般当事人并不对债务承担方式进行约定,亦无法定事由,故第三人与债务人间承担的应是共同责任。即明确债务加入属按份共有性质,只是无法明确责任比例的承担方式。 2、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此为日本的通说和判例原则上适用的责任方式,我国亦以承担连带责任为通说,因第三人与债务人所承担的责任是相同的、不分先后的,其虽无法律规定,但从类比中可知,其性质与连带责任最为相近。我国台湾学者认为,因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发生原因不同,两者间形成不真正连带责任。上述两种责任方式都会因一方责任的履行而使得全体债务归于消灭。 3、第三人不承担责任。此种观点认为,债务加入是第三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其加入到债务履行中完全出于道德义务,不存在对价关系,故其是否履行这种道德义务不受法律的约束,其没有履行或未按约履行的法律责任应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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