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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申请积分。 持有《上海市居住...
企业申请居住证积分,需要居住证持有人所在企业集中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申请积分手续;验收后,企业提交相关材料,出具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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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积分办理流程: 1、来沪人员至现居住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2、来沪人员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积分模拟打分。 3、模拟积分分值满足120分时,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积分申请。 4、用人单位首次申请时应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申请积分用人单位注册登记须知》进行网上注册,并至单位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审核单位信息。 5、已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登录上网,为申请人进行网上注册,并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注册时将取得个人账号和密码,供申请人后续申请积分和网上查询使用)。 提示:为保证居住证数据传送,申请人领取《上海市居住证》3个工作日后,用人单位再为其网上注册创建积分账号。 6、单位为申请人进行网上信息审核,审核无误的,打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并点击“提交申请”按钮。 7、单位将积分申请材料递交至单位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 8、如材料齐全,受理点将受理相关材料,并出具收件凭证。 9、受理点调集申请人档案,以学历申请积分的,需进行教育经历的核实,随后进入审核程序。 10、申请人的居住证积分核定完成后,将通过短信形式通知持证人积分情况;单位也可以通过上网登录,了解积分申请进度和结果。 11、根据通知的时间和地址,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可持有效身份证件至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也可至全市任一受理机构使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打印设备自助打印。
积分申请由用人单位提出,单位经办人网上预约申报后,在预定日期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窗口办理。注1:用人单位提交本单位积分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注2:按照《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市人力局部分)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即时将有关材料分送至积分审核的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送审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逾期不再受理。《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先到积分受理点公安部门窗口接受对申请人及其随迁子女的身份、落户地点等申请条件的审核。公安部门窗口应当即时将审核信息通过积分联办系统传送至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第十条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应当核对经办人员、积分申请人、所在单位等基本信息,并结合公安部门传送的审核信息,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用人单位出具《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申请受理通知书》。第十一条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完成受理申请后,将电子信息分支流转至相关部门服务窗口进行审核打分。用人单位应当即时将有关材料分送至积分审核的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送审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逾期不再受理。
1、工作单位未发生变化的:持证人或单位登陆系统,点击“申请积分”,修改个人信息。工作单位已经发生变化的:持证人登陆系统,点击“申请积分”,修改个人信息。2、单位为持证人进行网上信息审核,审核无误的,点击“提交申请”按钮。3、申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只需将网上填写并打印的《市积分申请表》递交至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申报信息发生变化的,对应居住证积分标准,用人单位将相应的积分申请个人书面材料和网上填写并打印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递交至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用人单位人事专员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前去办理。4、如材料齐全,受理点将受理相关材料,并出具收件凭证。5、受理点调集申请人档案,调档后,进入审核程序。6、积分核定完成后,将通过短信形式通知单位或持证人积分情况。单位也可以通过上网登录,了解积分申请进度和结果。7、根据通知的时间和地址,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可持有效件至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也可至全市任一受理机构使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打印设备自助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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