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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再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
根据你咨询的再婚去民政局要带什么证件,《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再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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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含武装警察)身份证; 2、户口证明; 3、所在单位、居(村委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件。 4、证件照。
1、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身份证与户口薄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与结婚证相符;不一致的应先到公安部门出具为同一人的证明)。 2、男女双方户口本原件(如是集体户口的,需提供集体户口首页原件,如是复印件应当加盖当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3、结婚证原件 4、离婚协议原件(军人需要提供军人证件,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在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登记离婚申请书时,同时提交下列证明: 1、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户口证明; 2、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 3、离婚协议书; 4、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5、申请登记离婚双方当事人的近期免冠照片各两张。如果是现役军人申请登记离婚,须提交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的同意决定和介绍信。如果是港澳同胞,应到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离婚手续,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找不到其结婚登记档案,本人结婚证又丢失,可到办理结婚登记时居住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出具原在该地居住的户籍证明,并由双方当事人出具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并经公证的声明书及内地亲友出具的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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