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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认定 1、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法条竞合问题本法对这两种犯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对军人非法获取军事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担负军队重要职责的人员利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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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军事秘密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之便或者以非法手段非法获取国家军事秘密的行为。侵犯本罪的对象是军事秘密的安全。军事秘密关系到国防和军队的安全和利益,必须严格保守。《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七条:"国家秘密应根据需要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国家绝密级秘密,只有经批准的人才能接触。"《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盗窃、毁坏、出卖军事秘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都会导致军事秘密的泄露和扩散,严重危害国防和军队的安全和利益。为了加强对军事秘密的全面保护,防止无关人员通过非法手段了解军事秘密,非法获取军事秘密、收购等方式非法获取军事秘密,单独规定为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本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但鉴于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对象是军事秘密的安全,犯罪主体是军人。为了加强对军事秘密的特殊保护,特别规定了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犯本罪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 是指担负军队重要职责的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其他特殊便利条件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获取的手段恶劣;获取了重要的或大量军事秘密;从作战、机要、保密、军务等重要部门非法获取的。情节特别严重,如获取大量的或者重要的军事秘密,造成重大损失的。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以窃取、刺探、收购方式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注:军事机密包括以下内容: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军事部署、作战等重要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战备演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军事情报及其来源、通信、电子对抗等特殊技术的手段、能力、机要密码及相关资料;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素质、状态等基本情况;军队以下部队和特殊单位的番号;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武器装备的开发、生产、装备状况和补充、维护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军事设施和军事设施的保护;军事援助、军事贸易和其他对外军事交流活动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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