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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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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第一章总纲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到农户宅基地退出申请后进行审核。(1)向产权人出具收件清单。(2)对产权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审核。(3)对产权人家庭、宅基地等情况予以询问,填写《农户宅基地退出询问笔录》。(4)向乡(镇)申请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实地测绘。(5)根据产权人宅基地退出后去向及实地产权测绘数据,按照县宅改有关文件规定,由乡(镇)确定专人计算补偿、补助、奖励款项,按不同选择去向分别填写《 户宅基地补偿明细表》。(6)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7)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将产权人申请卷宗按批次报送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拥有土地所有权的经济组织。农业合作运动发生于20世纪50年代初。它是一个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革。在自然农村,农民自愿联合,将各自的所有生产资料(土地、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尽最大努力按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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