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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以不动产进行抵押的合同 在抵押权效力何时产生问题上,采取了登记要件主义模式,即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必需要件,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在...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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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是指抵押权人请求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记载其所占特定物上设定的抵押权事项的事实。抵押登记一般包括形式登记和实质登记。
以下事项优先于抵押权:1。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优先于抵押担保物权。买受人的购买权优先于抵押担保物权。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支付全部和大部分购房款的买受人。因此,买受人的购买权也优先于抵押担保物权。破产企业未清偿职工债权优先于抵押担保物权。4、欠税在先的国家税收优先于抵押担保物权。
抵押质押留置的顺序为,先是留置权,然后是登记的抵押权,之后是质押权最后才是未经登记的抵押权,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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