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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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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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