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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保证概念 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 2、一般保证必须明确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
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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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带共同保证发生在各个保证人之间的;而连带责任保证发生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 (2)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为两个以上,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可以是一个。 (3)连带共同保证发生在各个保证人之间的,其对应是按份共同保证;而连带责任保证发生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其对应的是一般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表明的是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连带关系,不表明债务人和共同保证人之间是否具有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保证表明的是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的连带关系。 比如,甲欠乙一笔钱,丙丁作为连带共同保证人,并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这种情况下,这个保证合同属于连带共同保证和一般保证,而不是连带责任保证。 当然,连带共同保证中,如果未指明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那么该连带共同保证同时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分为全部和部分两种。 (一)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 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责任范围一致。 包括如下内容: 1、主债权的全部。 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2、利息。 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及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要适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证合同时直接约定的,方可计入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
本质上看,其他应收款和应收账款没有什么大的区别,因为他们同属于资产类债权科目 只是因为会计准则的规定所以在使用时,存在一定的区别 一般的规定是,企业和企业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时,要使用应收账款进行核算, 你问到连带债务连带保证责任。比如你们公司销售货物,款为收到,那就先记到应收账款,,再比如垫付的运费等也可以记到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一般是核算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时使用,,比如业务员甲出差预借500元差旅费这个时候你就要先记到其他应收款 再比如,我们租借包装物预付的押金也要加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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