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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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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对于涉嫌非法采矿罪的案件进行刑事立案,所适用的具体标准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以及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采矿罪立案标准:行为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无证开采,或者擅自进入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的具体保护性开采矿种,责令停止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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