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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有问题,开发商应当承担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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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有问题,开发商应当承担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觉得要彻底搞明白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可以申请鉴定。如果鉴定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则可以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如果鉴定主体结构质量合格则可以按照房屋保修规定要求开发商进行保修。退房以后,解除购房合同并不同时解除贷款合同。 但是,房屋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你和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也就是说,购房者虽然不买房了,但因为其已从银行借贷出款项用于购房,所以与银行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这笔借款是一定要还的。 并且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制订的《贷款通则》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的规定,与银行协商,将剩余贷款本息(部分本金、利息此前已按月归还)提前还给银行。
两种情况1、在供暖初期造成损失:供暖前,供暖单位会以各种方式通知业主具体试水时间,要求业主家中留人或提前检查自家暖气防止漏水,供暖单位履行通知义务后,因为自己过错且开发商提供的暖气又有问题造成损失,开发商承担部分损失;自家做了有盖注意的防范,但因暖气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开发商应该负责全责。2、供暖期间:自身没有过错,至于暖气质量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开发商应负全责。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业主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业主有权退房;给业主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最高院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上述规定明确了在保修期内,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如果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业主有权选择退房,如果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开发商应承担保修义务,除此之外,因房屋质量问题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开发商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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