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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包括以下三种: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包括以下三种: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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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分析】对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处罚不服,则可以选择,向区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补充】若区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复议申请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责令其受理,也可以直接受理。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维持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有以下5种情况: 由人民政府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省、自治区政府派出机关(即地方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但如果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就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 1.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这些机关属垂直领导体制)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 由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即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得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由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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