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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效力情况有: 1、对股东,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基于股份或出资取得的权利由受让人承继; 2、对公司,受让人成为新股东,...
无效的情况如下: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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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实际转移的问题,也就是受让方何时取得身份的问题。转让的生效要件,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大致有三种观点: 1、工商变更登记说。认为股权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转移。 2、股东名册变更说。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是设立性登记,股东名册的变更是受让人取得股权的标志。 3、通知转移说。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只要转让人将转让事实以书面方式通知了,股权转让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即告完成。应当说,第二种观点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识,认为新股东的加入或者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化记载在股东名册上,才会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而公司因股权转让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相应的变更登记只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这种观点属于目前的主流观点。
公司股份转让的情况: 一、在公司的股东之间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二、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如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构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这种程序上的规定并不是限制股份的转让,而是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情形包括: 1、协议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股权转让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股权转让协议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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