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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的监护人的主要责任有: 1、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2、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3、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4...
1、留守儿童的监护人的主要责任有: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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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二)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三)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四)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五)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
1、保护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人担负有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他们的姓名权、荣誉权的责任,同时,还担负有排除来自于各方面的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实施侵害的义务。监护人也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培养和教育的职责。 2、管理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监护人于监护职责范围内管理好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的财产权益。监护人应制止和排除他人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并依法否定未成年人所为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处分财产的民事行为,并对不当得利人进行追索,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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