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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一般债权就不能追偿。公司注销后,公司就终止,其债权债务关系都消灭。但如果公司的股东有未足额出资的行为的,则债权人可以要求该股东在...
公司注销后,一般债权就不能追偿。公司注销后,公司就终止,其债权债务关系都消灭。但如果公司的股东有未足额出资的行为的,则债权人可以要求该股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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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分析应区分:1。公司注销前清算(1)未按规定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司清算组成员为被告,要求责令其偿还公司债务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过解散、清算、注销登记等法定程序即被注销。《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破产法》对公司解散、清算和注销作了规定。但由于这些规定比较宽泛,不够全面,导致实践中的很多问题无法找到法律依据,公司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证,尤其是注销制度。关于注销制度,《公司法》只有第189条作了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6~38条规定了申请注销登记的程序性条件。公司注销后债权转化为原股东的债权,公司在清算终结后,股东分得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当然应包括公司遗留的、尚未实现的债权。对于这部分债权,因为公司已不存在了,失去了由原公司继续行使权利的依据,只能由原公司的股东来行使权利。原股东行使权利存在的首要障碍是,如何将原公司的债权转化为股东的债权,而只有转化后,才能由原股东向原公司债务人主张权利。针对不同的情况,实现公司债权的转化这里有三种解决思路:(1)在公司注销前将债权转让给股东。
公司依法定程序进行注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如果没有公告,没有进行清算,由股东来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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