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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什么?(刑事诉讼怎么采纳证据?)

2024-10-06
在各种类型的案件中,有人证、物证的能够为辩护带来很大的优势,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证据都会被采纳,有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下文为大家分析一下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如何被采纳!怎么采纳证据? (一)证据采信的标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定罪量刑事实有证据证明的; 2、根据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最终证据; 3.基于全案证据,对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证据可采性的规则 1.品格证据规则所谓品格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在社会中的形象、地位或行为。通常情况下,证人、被告人、被害人的品格不能作为证据。可以允许使用一些特殊的字符证据。当品格问题是实体法的构成要件时,比如我国刑法中的诽谤罪,以被害人的人格或名誉为重要要件,证据调查的范围必然涉及被害人的品格。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是一种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非法取证手段导致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被排除在法庭之外。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排除该证据。”因此,非法证据的范围可以界定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物证。 3.让自己相信规则。法官在决定是否采纳证据时,必须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就是所谓的“自由心证”。然而,法官并没有绝对的、不受约束的自由,这种自由受到三个方面的限制:一个是逻辑法则。同一个人对同一事实的判断是矛盾的。他一会儿说自己有罪,一会儿又说自己无辜,这是矛盾的。从逻辑上讲,是不可能同时成立的。需要用逻辑排名率和矛盾率来判断。第二是经验法则。一个资深法官积累了多年的办案经验,他对于一件物证、书证的嗅觉非常灵敏;第三,公序良俗。法官对证据的采信也要符合一般的法律价值观和一般公众的一般认知。比如一个疑罪从无的价值来判断。 4.证明力优先原则法官在审查确认证明同一案件的相互矛盾的证据时,通过对证据本身的分析,并不能确定其中任何一个是假的。然后,他要根据证明力的比较,确定应该先采信哪些证据,包括以下内容: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派生证据的证明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经公证的书证和按有关程序保存在国家机关的书证的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大于其他物证、书证;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大于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 5.证据的佐证规则法律明确规定,有些种类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不能单独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必须有其他证据支持。以下证据也属于需要补强的证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不能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4)无法确认原创性的视听资料; (5)间接证据。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很多方面,如果证据对案件有帮助可以申请提交,经过严格审核之后确认被采纳才是有效的证据,另外不能伪造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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