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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特定款物用作其他公共用途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特定款物罪中的“挪用”表现为违反专款专用的原则,将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共用途,未能专款专物专...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构成: 1、主体是对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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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下列要素会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1、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为对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国家救济款物,并且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单位,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对于责任人员处罚的规定,是对单位实行单罚制的表现。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故意挪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这两罪在客观方面都实施了挪用的行为,主观上都出于直接故意。它们的主要区别是:一.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资金的使用权,其犯罪对象为公司、企业资金;后罪侵犯的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只能是救灾、抢险、防汛、优势、救济款物。二.客观方面不同。前罪挪用资金可以归个人使用,也可以借贷给他人;后罪挪用特定款物不包括归个人使分析。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己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是犯罪;虽然,挪用的数额较大,但挪用的资金不是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且挪用时间未超过三个月的,均不构成犯罪。对于挪用本单位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非法活动的”这两种情形,虽然在时间上没有作具体要求,但它对定罪量刑也还是有一定意义的。如果挪用的时间极短、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的,属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认为是犯罪。一般地讲,挪用的时间越长,其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因而量刑时应该把挪用时间长短考虑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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