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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保险中...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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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的,期限未满;(四)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五)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六)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中国保监会的现场检查工作,不得拒绝、妨碍中国保监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一)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拖延、转移或者藏匿;(二)相关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到场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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