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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方的责任 A、对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引起的责任,保险方应按保险合同规定履行赔偿责任。赔偿金应在与投保方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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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理赔范围一般包括四个方面: 1、保险标的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该损失可能是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也可能是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若为全损,如果是足额保险,可要求保险人承担该保险标的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若为部分损失,则可按相应比例要求赔偿。 2、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此处的诉讼或仲裁费主要是指责任保险中可能出现的诉讼或仲裁的费用。如在交强险中,投保人可能因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与受害人对簿公堂,这里支出的诉讼费用即属保险公司的理赔范畴。 3、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即在出险后,未查清保险事故的各方面细节以确定赔偿额度时所支出的费用。 4、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施救费用必须是为了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超出该部分则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理赔范围一般包括四个方面: 1、保险标的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该损失可能是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也可能是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若为全损,如果是足额保险,可要求保险人承担该保险标的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若为部分损失,则可按相应比例要求赔偿。 2、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此处的诉讼或仲裁费主要是指责任保险中可能出现的诉讼或仲裁的费用。如在交强险中,投保人可能因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与受害人对簿公堂,这里支出的诉讼费用即属保险公司的理赔范畴。 3、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即在出险后,未查清保险事故的各方面细节以确定赔偿额度时所支出的费用。 4、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施救费用必须是为了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超出该部分则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可保财产,包括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以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称为财产损失保险,例如,飞机、卫星、电厂、大型工程、汽车、船舶、厂房、设备以及家庭财产保险等。以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是指各种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例如,公众责任、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出口信用保险、投资风险保险等。但是,并非所有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都可以作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只有根据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险合同要求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保险合同中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标的遭受损失,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财产保险中依据保险责任范围,可分为全部保险、一部保险、超额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等。在全部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标的全部受损,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金额全部赔付;如果保险标的一部受损,保险人则按照实际损失给付保险金。但海上保险中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时,未受损部分可以用委付的方式移转于保险人,保险人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一部保险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损失承担的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度,对于保险价额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任。如果保险标的全部受损,保险人即按照保险金额全部给付;如果保险标的只是部分受损,保险人的赔偿金额通常按以下2种方式计算:一种是按比例分担原则计算赔偿额;另一种是按实损填补原则计算赔偿额,即保险标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之内,保险人应全部赔偿,但是如果损失超过保险金额时,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则以保险金额为限度。在超额保险中,保险责任根据投保人对超额部分是否恶意而有不同:恶意者,保险合同无效;善意者,超额部分无效,其保险金额及保险费应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比例减少。在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中,各个保险人就各自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及实际应给付的保险金,负比例分担的责任。如果重复保险的总额出现超额保险的情况,则按超额保险的处理原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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