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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时候,会使用离婚协议书。具体情况是: 一、协议离婚的,双方携带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共同到户...
(1)申请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当事人均无条件提出登记离婚,因此,凡无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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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是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的条件之一。未达成离婚协议,民政部门婚姻登记部门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离婚申请是不予受理的。离婚协议书是否就是有效的呢?一般情况下,要使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应具备的条件有: 1、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无欺诈也无胁迫; 2、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等问题有适当且明确的约定; 3、离婚协议中的内容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4、离婚协议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离婚协议书该怎么写应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之规定,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因此,基本的离婚协议书至少应包括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处理以及债务处理四项。具体来说,按照一般的司法实践,离婚协议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2、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财产的分割(要在协议书后面附清单); 4、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5、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6、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7、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8、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9、双方当事人的签名; 10、离婚协议书签订的时间。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撤销离婚协议书的理由大致可以分为: 1、欺诈; 2、胁迫; 3、乘人之危; 4、显失公平。首先,关于欺诈或者胁迫比较好认定。比如男方误认为女方与第三者私通所生的孩子是自己的,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赠与给孩子。再比如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以暴力、或公开对方隐私等手段迫使对方放弃相关权益等都可以作为撤销离婚协议相关内容的理由。但是对于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来说却比较复杂。原因在于双方毕竟曾经共同生活过,有的还有子女。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难免会考虑亲情、感情等因素。所以法院在撤销或者变更离婚协议相关内容时不能简单地一方放弃了大部分财产就认为离婚协议显失公平或者重大误解。同样,也不能以一方急于离婚而在财产上所做的让步定性为对方在乘人之危。
1、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2、有效的离婚协议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达成一致。 此外,存在多份离婚协议的情况下,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但最终未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则多份协议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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