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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期能吸收拘役

2022-08-18
“吸收说”实际上采用了吸收原则,其最致命的缺陷就是无法解决一种情况,即当数个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且数个被判处拘役的罪按限制加重原则确定的刑罚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另外还有一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最低刑期6个月,此时拘役的刑罚高于有期徒刑的刑罚,若再按有期徒刑吸收拘役的原则处罚的话,明显是重刑轻判。[4] “折抵说”虽然为一些学者所主张,但是深入研究后,发现其既无法律依据,也不存在合理性。刑法规定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五种主刑,但没有规定这些刑罚之间可以相互折抵,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关于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规定,是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考虑对判决前被先行限制或剥夺自由的特殊情况所作的规定,是分别针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折抵的,并没有规定这三种刑种之间可以相互折抵,如将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相互折算,可能出现将较轻的刑罚折算成较重刑罚之情形。另外,刑法所规定的五种主刑是性质、严厉程度、以及执行方式各不相同的刑罚,就有期徒刑、拘役性质而言,其适用对象、剥夺自由的程度及监管的方法各不相同,执行期间享受的待遇和引发的后果差别很大,采用折算方法其实质是将拘役升格为有期徒刑,混淆了不同刑种的界限,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违背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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