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
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发卡银行应当遵守下列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一)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二)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三)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四)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发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的15%。
持卡人的权利:(一)持卡人享有发卡银行对其银行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服务质量进行投诉。(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其选用的银行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三)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并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内容进行查询或改正。(四)借记卡的挂失手续办妥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卡账户资金变动的责任,司法机关、机关另有判决的除外。(五)持卡人有权索取信用卡领用合约,并应妥善保管。
通过借记卡办理的各项代理业务,发卡银行不得为持卡人或委托单位垫付资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716人已浏览
1,210人已浏览
3,303人已浏览
1,68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