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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1.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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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1.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了私分国有资产罪既遂的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罪最多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此罪的,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了私分国有资产罪既遂的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罪最多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此罪的,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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