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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法定年龄结婚的,双方到了法定结婚年龄,无效婚姻能变有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其中...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效力无效,属于无效婚姻;婚姻当事人有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也是无效婚姻。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没有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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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没到年龄,过几年到了年龄婚姻有效。 当无效的事由消失后,婚姻便是有效的,当时结婚没到年龄,但是过几年到了年龄之后婚姻无效的情形便消失了。婚姻有效。
1、1994年2月1日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22周岁、女20周岁),婚姻无效;但男或女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导致无效婚姻的情形消失时,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即双方的婚姻关系有效。
未达法定婚龄登记结婚案 要旨 未达法定婚龄而登记成立的婚姻无效,未达法定婚龄者婚后与他人 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 条的规定,。其无权请求损害赔偿。 案情 张某与吴某(女,18岁)经人介绍于2004年3月5日订立婚约。 订婚后,吴某外出打工与黄某相识,不久两人即在外租房同居。吴某本 想解除与张某的婚约,但迫于父母的压力,还是于2004年10月8日与 张某登记完婚。婚后第三天,吴某又找借口离开家来到黄某身边与之同 居。后经张某多方寻找,终于发现了吴某与黄某的同居处。吴某见事已 暴露,遂以自己不迭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 诉辩 原告诉称:自己未达法定婚龄,要求解除与张某的无效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的婚姻合法有效,原告婚后与他人非法同居, 给其造成精神伤害,如果离婚,要求原告给予过错赔偿金。 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吴某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因吴某不 达法定婚龄,其婚姻关系无效。张某要求吴某给予过错赔偿金的请求, 虽有证据证实,且法律有明文规定,但由于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索赔 请求不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 宣告张某与吴某婚姻关系无效。 坪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未达法定婚龄者婚后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 过错方足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到法 定婚龄而登记成立的婚姻无效。婚姻是否无效需要法院根据案情依法确 认,不是凡出现有法定的无效事由的婚姻都无效,申请时,法定的无效 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法院一旦确认婚姻无效, 即表明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不存在要解除的问题。因此,婚姻关 系中的任意一方当事人,无论其本身有什么过错,如果认为婚姻有法定 的无效事由的,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婚姻无效,而不是请求法院解除 其无效婚姻。《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种情形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双方 之间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 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即可在离婚时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合法婚姻关 系,是指在形式和实体要件上都符合婚姻法要求的婚姻关系,或原虽具 有某种瑕疵但经过补正而消除了瑕疵的婚姻关系。由于婚姻一旦被确认 无效,就产生自始无效的后果,故在被确认无效前的形式上合法的婚姻 存续期间,不能认为当事人之间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本案中张 某以吴某婚后与他人非法同居为理由,要求其给予过错赔偿金的请求, 是不符合婚姻法笫四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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