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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是否构成合同诈骗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讨论。刑法第224条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一房二卖”中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然要满足诈骗犯罪的基本构造,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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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是否构成合同诈骗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讨论。刑法第224条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房多卖”是指房屋所有人就同一房屋先后与不同的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几份买卖合同均合法有效。于是,这套房该归哪个买受人便成为一个难题。记者从律师处了解到,一房多卖在多份合同均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程度确定各买受人可请求履行合同的顺序。 原则上,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可以优先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在上述案例中,该读者有权优先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但在大部分“一房多卖”的情况下,多个买受人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则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优先履行买卖合同。如果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又没有一位买受人合法占有房屋的情况下。
如何区分“一房二卖”属于一般民事纠纷还是合同诈骗犯罪、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还是刑事责任,主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是卖房者的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和动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为了获取更高利润,并无非法占有他人房款的意图,应当承担民事违约责任;相反,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打算交房,使对方履行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单方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房款,其行为将构成合同诈骗罪,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二是客观上是否利用房屋买卖合同这一形式,实施了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作为合同违约的民事纠纷,往往是当事人具有履约能力,产生纠纷后能够全额返还购房款,或主动、积极与购房人协商退还相应房款;相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一房二卖”,在表现形式上则是行为人在收取购房人房款后,无正当理由既不履行合同义务又拒不退还,或携款逃匿,或用于挥霍等致使房款无法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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