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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享受政府保费补贴的保险合同发生保险理赔的,保险机构应当依据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合作机制,共同制定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方案,组织对易感动物和相关职业人群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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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规定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本条例规定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商务、卫生、、水利、林业、渔业、城乡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到达目的地后,需要跨城市、县调运的,货主应当在调运前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核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具有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证物相符;(二)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三)临床检查健康;(四)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XX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的采购、调拨和使用管理。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的储存、运输和分发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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