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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港经初字第××号 原告:梁跃芳,女,52岁,汉族,原×××市新雅楼酒家承包人(总经理),...
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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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民事案件裁定撤诉后,可以再次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执行异议之诉中涉及的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等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撤诉裁定书需要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尽管案外人人所提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不予受理,但案外人仍可以就执行裁定书向执行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处理。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七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八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异议人胡军伟称:对位于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1号“泰和祥花园”小区第一幢7单元横向X24轴线-X25轴线、纵向XA轴线-XF轴线之间的房屋,其享有合法物权。执行标的1-199号、1-200号房屋共计43.12平方米之外的面积,并没有认定属于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对该部分执行没有法律依据。现请求停止对上述超出部分的执行。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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