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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主持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二)就案件的事实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进行询问、发问; (三)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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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五)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组织质证和辩论; (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七)决定其他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职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听证: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通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前七日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可亲自参加听证会,或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的辩护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在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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