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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清算的。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或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本法...
不需要清算的。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或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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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发起清算的法定事由,列举了四种情形,即: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人民法院依照本法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持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解散的。 公司股权转让的事由不在上列法定清算的情形之中,公司股权转让,公司仍继续存在,没有解散,仅发生股东变更。所以,股权转让涉及税务、工商部门,涉及所得税、印花税,但并没有强制规定要财务审计或清算,但需要有股东大会决议以及股权转让内部通告。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人公司股权转让不需要进行清算,不属于应当清算的法定情形。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是行使经常而普遍的方式,那么股权该如何转让呢?下面我为大家做简单介绍。股权转让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内部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的股权。另一种是外部转让,股东把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一个原本不是该公司股东的人。内部转让只需要转让双方同意即可;外部转让则需要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才行,而且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股权转让需要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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