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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级伤残的: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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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工留薪应按照住院天数加上医院开具的休息时间,如果仍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最终治疗时间来定,但是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医疗费按照除按照上海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包括:医疗费、康复训练期间和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3、伙食补助费按照每人每天20元。 4、交通费按照实报实销 5、护理费:依据工伤鉴定福利程度来计算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的个人工资 7、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个月的市平均工资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月的市平均工资(劳动关系解除的情况下)
上海九级工伤职员可以获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还可以获得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备注】: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助金需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方可获得。 2、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3、2013年上海职工平均工资为5036元/月。
9级工伤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医疗费 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 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 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 三、辅助器具费用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2、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护理费标准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九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4个月)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月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一、二、三、六项以及第七项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第四、五项以及第七项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支付以上全部七项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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