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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的有效条件有: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
不同的遗嘱有不同的形式要求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不一样的第一,订立不同形式的遗嘱要注意遗嘱的生效要件,切不可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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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规定订立遗嘱应当符合实质要件以及形式要件。公民订立遗嘱可以采用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公证遗嘱的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证遗嘱是所有遗嘱形式中效力最高的,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立遗嘱的注意事项 1、自书遗嘱中所处理的财产必须是自己的合法财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以及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近年来,财产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比如股权、证券等等,遗嘱人只能处理个人所有的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有些遗嘱人缺乏这方面的意识,或是由于我国传统“大男子”主义的影响,在立遗嘱之时,根本没有想到首先应该先将属于配偶的部分财产析出,否则一旦发生纠纷上公堂,易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的后果。除此之外,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应尽量涵盖所有遗产,同时具明遗产分配的比例等。 2、遗嘱的签名。 我国的习俗强调签名,不认可盖章、按手印的方式。如果遗嘱人没有签名,尽管遗嘱内容真实,但因欠缺形式要件也是无效的。除了上文所分析的,若是自书遗嘱有些许改动的,建议在改动的地方签名、按手印,同时注明改动的日期,但最好还是重新再订立一份遗嘱。 3、自书遗嘱的时间尤为关键。 自书遗嘱一定要写明确切的日期,注明年、月、日。通过日期,我们可以判断出遗嘱的效力。司法实践中,因未写明日期或是日期不确切而认定不满足遗嘱的形式要件,判决遗嘱无效的案件比比皆是。笔者建议应该严格依照法律条文来书写,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另外,对于日期的涂写、更改,我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 4、自书遗嘱的时候最好有专业人士指导。 5、为防止自书遗嘱无效或有瑕疵,自书遗嘱的时候最好找专业人士来指导。 专业人士会考虑遗嘱的效力。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思订立遗嘱,综合考虑家族关系,子女情况,税收,遗产来源等问题,尤其是对于遗产的所有权问题,一定需要追根溯源,避免遗嘱内容的无效。
立遗嘱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是否需要立遗嘱。 第二,立遗嘱的目的就是打破法定继承的规律,根据自己意愿重新做出安排。 第三,立遗嘱应当与老年人在世时的赡养问题通盘考虑。 第四,再婚的老年人立遗嘱等应该注意再婚老伴与子女之间关系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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