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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在公司章程对公司解散事由没有规定时,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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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解散效力可以概括为:1。公司即将消灭,必须依法进入清算程序;如果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现有债权债务必须依法处理。2、公司权利能力有限,不得继续经营业务,只能在清算范围内从事活动。3、在解散过程中,清算组接管公司代表机关和业务执行机关,行使内部清算业务和外部代表公司的权力。4、未到期公司的债权债务视为已到期,由清算组清理。5、公司解散前享有权利的人主张相应的权利,直至起诉公司。
有限公司董事长没有权解散。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有限公司董事长没有权解散公司。公司因为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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