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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根据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岁;被扶养人没有劳动能力和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的,年度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度消费支出。其计算公式为:(1)不满18周岁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人均年度消费支出)×(18-实际年龄)×20年。(3)60-75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人均年消费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4)75岁以上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人均年消费支出)×五年。(五)有其他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六)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车祸伤残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车祸十级伤残被扶养人生活费,按上述计算结果十分之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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