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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想知道特别自首的主体是什么的朋友可参考以下内容: 相对于一般自首,特别自首之所以特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适用对象的特殊性。一般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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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自首规定了从宽处罚的原则,《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68条规定:“犯罪后自首又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处罚自首犯罪的原则和基本的出发点。自首犯中犯罪较轻的,对犯罪人从宽的幅度是“可以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自首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是自首的两种类型划分,都是可以宽大处理的量刑情节。两者的区别主要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一般自首适用于人身自由未受到剥夺、存在投案条件的所有犯罪人;特别自首仅适用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成立条件不同。一般自首的成立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特别自首的成立须以上述适用对象的犯罪人主动供述其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为条件。由于对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作出了限制,因此除了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其余的犯罪分子就不能成立特别自首。而这里关于“其他罪刑”,要求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否则的话也不能认定为其他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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