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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伤了,雇主就要认倒霉赔钱吗

2024-09-20
当雇员在其工作过程中因劳作而导致身体受伤的事件发生时,我们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赔偿的责任主体和赔偿标准。首先,若雇员在其受雇期间遭遇个人生命财产伤害,那么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者便应该是雇主。 假如该雇佣行为被承包并经营的情况下,倘若雇主对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发包方或分包方进行了雇佣,那么当雇员因此遭受人身伤害时,如果发包方或分包方明知或应知这一事实,他们就应当承担起连带责任。再者,如果雇员的人身伤害是由于第三方的原因所致,那么赔偿权利人有权选择要求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可以选择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他有权向第三方追偿。最后,如果雇员的人身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范的工伤保险范畴,那么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处理。在责任承担方面,雇员受害的普通赔偿责任由雇主作为赔偿义务人承担,而受害雇员则作为赔偿权利人。 如果雇员在事故中有重大过失,那么雇主的赔偿责任可以得到适当减轻。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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