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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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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市场交易秩序和商誉权;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四条,捏造并散 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3)其他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
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用、商品信用、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诉讼:(1)对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虽然没有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有以下情况之一:1、利用互联网或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的商业信用、商品信用的;2、公司、企业等公司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破产的。(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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