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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以上规定,在分配遗产时,应掌握以下几个情况: 1、各继承人在生活条件和对被继承人所尽的义务大抵相同时,所获得的遗产份额应录均等。 2、对生...
据以上规定,在分配遗产时,应掌握以下几个情况: 1、各继承人在生活条件和对被继承人所尽的义务大抵相同时,所获得的遗产份额应录均等。 2、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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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继承中,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参与遗产分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已放弃继承或继承权丧失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在分配遗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分配遗产。也就是说,在没有特殊情况时,(如某一继承人尽了绝大部分赡养义务,而另一人则几乎没尽赡养义务),各继承人分得相同遗产。须指出的事,在农村,有的地方对出嫁女儿不分或少分遗产的做法是错误的,出嫁女儿也有平等的继承权,应分得相同的遗产份额。 (2)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多分或少分遗产。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以适当比其他继承人多分一些遗产;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一些遗产;对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但若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愿意尽扶养义务,而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并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则不应因此而减少其遗产分配份额;另外,有关司法解释还指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即使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可以不分或不分配遗产。
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万分之五。 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中,如果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金额的,该等原材料金额可不并入“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金额;但前述文件仅规定“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计税,并未规定加工单位自行提供的辅助材料亦可以作为“购销合同”计税。故,受托方提供辅助材料的金额,应并入“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金额。
遗嘱,遗产按遗嘱优先分配。没有遗嘱,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第一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平分或协商分割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处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处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继承人继承。本文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育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文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系列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赡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公公母履行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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