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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双方可以自主安排时间。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双方持向一方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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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负有统计责任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实行计划生育的情况,并不得藏匿或者包庇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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