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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责任由店主承担,可以对卖家进行投诉举报。...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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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评行为侵权责任的界限在于区分普通差评和恶意差评。在日常网上交易中,买家评论对网店意义重大,即所谓的口碑效应。所以,如果对买方的任何差评行为都给予放任,则可能会给不正当竞争、威胁勒索等违法行为留下法律灰色。因此,在确定差评行为是否侵权时,应区分恶意差评和普通差评。在实践中,常见的恶意差评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职业差评家的恶意差评。这些职业差评人通过给予差评来获得经常性收入,利用网络平台恶意诋毁卖家的商品来影响卖家的商誉,同时威胁卖家在获得经济利益后删除差评。这种差评行为无疑是侵权行为,严重违反我国刑法。第二,同行之间的恶意差评。差评行为的实施者是同行的竞争对手,其目的是削弱有竞争关系的卖家的诚信,降低其市场份额。显然,这种差评行为侵犯了其他店主的商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上两种类型属于比较常见的典型恶意差评,但是生活中也不乏一些比较刁蛮的网络消费者,虽然他们有真正的购物意图,但是对卖家的商品质量、消费服务等各个方面的要求都比较苛刻,会因为商品本身很小的缺陷或者卖家某些方面的服务不够全面等因素而随意给出差评。对于这类消费群体的差评行为,不应随意划分为恶意差评,恶意差评的认定必须具有违法或非法意图。当然,如果有真实购买意向的买家实施差评的目的是为了换取不平等的交易条件或者想满足一些不合理的要求,比如要求额外的礼物,免费获得额外的折扣,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恶意差评,属于侵权行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无法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消费者有利的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赔偿后,有权向销售商或服务商索赔。”从这个规定来看,当他们在说“淘宝”售假时,实际上是淘宝平台上的商家在售假,而并不是平台本身在售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的第二项特别强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应该知道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该平台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差评行为的责任界限在于区分普通差评与恶意差评在日常网络交易中,买家评论对于网店店主具有重要意义,也就是所谓的口碑效应。因此,如果对于买家的任何差评行为都予以放任,那么可能会给不正当竞争、威胁勒索等非法行为留有法律灰色地带。因此,在认定差评行为是否侵权时应当将恶意差评与普通差评区分开来对待。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恶意差评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来自职业差评师的恶意差评。这些职业差评师靠给中差评来获取经常性收入,利用网络平台对卖家商品进行恶意诋毁来影响卖家商誉,同时以此要挟卖家,在获得经济利益后删除差评。该类差评行为毫无疑问属于侵权行为,严重的甚至触犯我国刑法。二是来自同行之间的恶意差评。差评行为实施主体是同行竞争对手,其目的在于削弱具有竞争关系的卖家诚信度,以降低其市场份额,显然该类差评行为侵犯了其他店主的商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上两类属于比较常见的典型恶意差评,但生活中亦不乏出现一些比较刁蛮的网络消费者,虽然他们有真实的购物意图,但对卖家的商品品质、消费服务等各方面的要求比较苛刻,会因为商品本身极小的瑕疵或卖家某些方面的服务不够周全等因素就随意给出差评。对于这类消费群体的差评行为,不应随意划分为恶意差评,恶意差评的认定必须具有不法或非法意图。当然,如果具有真实购买意图的买家实施差评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换取不平等的交易条件或希望满足自身一些不合理的要求,比如额外索取赠品、免费获取额外优惠等,同样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认定为恶意差评,属于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一百零一条,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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