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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处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方便、高效的原则。此外,还有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尊重和保护...
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是:(一)实事求是的原则。也就是说,我们必须从实际出发,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观察和真实地查明事故的真相。尊重科学的原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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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问题均没有一个明确标准我国在涉外交通事故处理中应用的法律法规。法律适用问题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因主体、客体、标的物或事件发生的地点具有涉外因素,而导致的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如一个英国人甲所驾驶的车辆与我国一公民乙驾驶的车辆(车内有另一英国人乘客丙)在我国境内的道路上发生碰撞,造成三方当事人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时,在处理该起事故中就可能涉及到我国法律及英国法律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我国处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是包括我国宪法、民法、刑法在内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办法。在我国处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是包括我国宪法、民法、刑法在内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下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也仅仅是对涉外道路交通事故中程序上做了一些规定但也未对涉外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法院所管辖的涉外交通事故主要是事故发生在我国境内的或损害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主体具有涉外因素的交通事故。其中由于车辆是必须注册登记的特定物从而车辆自身的涉外性也构成广义上的涉外交通事故。在这里主体的涉外性主要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中一方或双方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但对于具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以及持有外交签证或与中国互免签证国家的外交护照的人我国行政及司法机关不具有管辖权不得对其进行刑事行政及民事上的管辖和处罚。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管辖权豁免的规定,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接受国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属于管辖权豁免的例外情形。我国已加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因此公约中的例外情形我国当然适用。但由于公法涉及国家的公共利益并具有严格的属地性。各国在原则上并不承认外国刑法、行政法等公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因此公法的冲突只是一种虚拟的冲突,只能适用内国法的规定。在对一般外国人涉嫌触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追究问题上,我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主编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教程》中提倡北京市的经验:就是在对外国人进行罚款、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理后,免予起诉,限期使其离境。由杨庆文、李兵所编写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一文中也持相同观点。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高速公路网络的形成,呈现出行驶车辆价值高、速度快的特点。经济转型期行驶车辆混杂,因而交通事故也呈现高发、复杂、损失巨大的特征。特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在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涉外人员无力赔偿损失的情况下如完全按照上述北京经验处理的话笔者认为也有不妥之处。;对于上述关于涉外交通事故法律适用问题的第3类问题即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属大陆法系中所称私法的范畴。这也正是国际私法学的研究对象。由于各国民法规定的不同,加上内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又承认外国民法的域外效力,这就产生了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例如在本文开篇事例中,英国人甲与中国人乙及英国人丙之间的损害赔偿之债,如甲、丙主张适用英国法,乙主张适用中国法,由于我国法院在有条件的情形下承认英国民法的域外效力于是便产生了法律冲突问题。在此类问题上,由于我国历史的原因一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涉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尚无明确解释。在我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主编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教程》中首先概括了所有可能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另外它规定涉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应与非涉外交通事故的范围同样对待。即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就医车费、车辆修理费、误工工资、丧葬费、生活补偿费等,总的来说我国的交通事故处理法律适用没有明确的标准
答: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自愿原则是指经营者在从事市场交易活动中,能够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事法律关系。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经营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某一市场交易活动,他人无权干涉。②经营者有权自主决定交易对象、交易内容和交易方式。③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关系是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根据这一原则,以欺骗、胁迫、强迫等手段进行交易的行为,或者利用自己的某种优势强制交易对方接受不合理条件,都是不正当的。 平等原则是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它是指任何参加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平等,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其具体含义包括:①市场交易关系当事人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各自独立;市场交易关系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市场交易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设定都是双方自愿协商,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基于这一原则,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凭借行政权力限定他人的商品交易行为,也不能滥用经济优势或依法具有的独占经济地位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平等原则还意味着,社会主义市场对所有经营者平等开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割和封锁。 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平竞争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其具体要求是:①凡是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都应依照同一规则行事,反对任何采取非法的或者不道德的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②在市场交易关系中,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所谓诚实信用,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应保持善意、诚实、遵守信用。反对任何欺诈性交易行为。 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在长期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形成的,为社会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商事行为准则,包括各种具体的商业惯例。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对于发挥商业道德的规范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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