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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受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原告起诉之前,对方转移财产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受诉之前决定执行财产保全的,会立即执行。此为紧急措施...
财产保全并不是一直存在的,出现需要解除的条件是可以解除的,财产保全的解除条件有哪些?下面法律为您解答疑惑。 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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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无论多久,夫妻一方隐瞒、转移、出售、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不立即申请保全,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看情况是否需要申请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如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的有转移财产的情况。 2、申请人应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之所以要提供担保,是因为《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担保是为了保障被申请人的应有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允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四)其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允许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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