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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震灾区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可以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设置过渡性安置点应当考虑...
地震灾害发生后,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开展紧急救援行动,动员社会力量进行抢险救灾;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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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告制度。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灾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由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对外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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