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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应当根据鉴证情况,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分为以下四种:(一)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见附件2)。(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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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税法规定审核清算项目的收入总额、扣除项目的金额,并确认其增值额及适用税率,正确计算应缴税款。审核程序通常包括:(一)审核清算项目的收入总额是否符合税收规定,计算是否正确。(二)审核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及其增值额是否符合税收规定,计算是否正确。 1.如果企业有多个开发项目,审核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是否属于同一项目; 2.如果同一个项目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审核其收入额与扣除项目金额是否分开核算; 3.对于同一清算项目,一段时间免税、一段时间征税的,应当特别关注收入的实现时间及其扣除项目的配比。(三)审核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的计算是否正确,并确认的适用税率。(四)审核并确认清算项目当期土地增值税应额及应补或应退税额。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出包方式。重点审核完工决算成本与工程概预算成本是否存在明显异常。当二者差异较大时,应当追加下列审核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真实的证据: 1.从合同管理部门获取施工单位与开发商签订的,并与相关账目进行核对; 2.实地查看项目工程情况,必要时,向建筑监理取证; 3.审核人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尤其是各企业适用不同的征收方式、不同税率,不同时段享受税收优惠时)承包或分包工程,增加或减少建筑安装成本造价的情形。(二)自营方式。重点审核施工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支出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收入实现时间的确定,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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