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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土地开发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征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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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每平方米14元; (二)土地管理费:使用土地每平方米0.4元;征用土地,不超过征地总额的3%; (三)土地出让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收取不低于评价估地价的20%、40%、80%的土地出让金; (四)耕地开垦费: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12倍收取(每亩10000—12000元);占用一般耕地的按前三年平均产值的8—10倍收取(每亩8000—10000元)。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五)土地登记费:1000平方米以下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40元; (六)土地使用证工本费:精装本每本20元,简装本每本10元; (七)土地租金:划拨土地补办租赁手续,根据用地性质和土地等级按每平方米1.04—6.59元收取;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按照用地性质,以租赁合同额的15—25%的标准收取;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的,按照实际用途的土地纯收益之差收取租金。依据《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等规定。
土地开发补偿费包括前期费用、拆迁费用、工程费用、管理费用及资金利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土地征用和搬迁补偿费的内容包括:(1)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含菜地)的补偿标准,按政府规定,为该耕地年产值的几倍,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范围内制定。(2)青苗补偿费和征用土地的房屋、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3)配置补助费。(4)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登记费及征地管理费等。(五)征收土地转移费。包括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城市公共设施等拆除,迁建补偿费,搬迁运输费,企业单位因搬迁造成的减产,停工损失补贴费,拆迁管理费等。(6)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包括农村移民搬迁费、城市搬迁补偿费、仓库区工矿企业、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管网、水利等恢复、搬迁补偿费、仓库底清扫费、防护工程费、环境影响补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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