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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以面积为基础。协商处理。房屋被征收,被拆迁,原住户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包括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的进行补偿。
产权调换的补偿标准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的。所谓建筑面积,一般是指产权人拥有房屋的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具体实施中按照1982年国家颁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实践中常常出现偿还房屋的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不相同的情况,或者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但二者在结构上不同,由此产生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问题。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非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重置价格是指现在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相同结构、相同标准、相同质量的房屋的造价(以每年公布的当年造价为准)。结构差价是指不同结构的房屋所花费的不同造价之间的差额,以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即以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与偿还房屋的造价之间的差额作为结算的标准,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结构差价。非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偿还面积超过原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面积不足原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偿还面积不足原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即以重置价格结合该房屋的新旧程度核算,一方以货币形式向另一方支付。至于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是考虑到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情况复杂,各地对结构差价支付亦采不同政策,因而不在全国实行统一的规定。作价补偿的标准是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的。实行作价补偿,应当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局或者专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以评估的价格作为计算的依据。一般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私下交易。《拆迁条例》对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提出了特别的要求。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作价补偿的,应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不考虑该房屋的新旧程度。无论哪一种补偿形式,都将房屋的附属物也纳入补偿范围。这是考虑到当地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为了迅速恢复公益事业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规定。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拆迁条例》
拆迁补偿中土地证面积,都是以产权证为准。房屋的产权证上登记的多少一般就认定多少。 如果产权证登记的面积与实际不一致,那么在拆迁入户测量时,需要提出并作出认定。超出部分如果是合法建筑,是可以补偿的,如果超出部分是非法建筑,不予补偿,只按照产权证为准。 如果只有土地证没有房产证,那么需要对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作出认定,如果是违法建筑是没有补偿的。如果房屋是合法建筑,那么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基数去测量、评估。 但是如果实际占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上的记载的面积不一致的,也要视情况认定。如果土地使用证的面积大于房屋的占地面积,那么对于空院、空地也是需要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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