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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异地起诉离婚

2024-11-26
对于身处异地想要离婚的当事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致分析。首先,如果当事人双方心甘情愿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并达成一致协议,那么实际上并不需要前往当初领取结婚证书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而是可以选择在任意一方的户籍所在地进行相关程序。 如果双方未能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那么就需要向被告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离婚问题。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需要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而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和外国人则需要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以及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了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相关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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